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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豪新材: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6 19:26:47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的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各类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相关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人员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以便做出快速反应。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制定和采取处置措施,并视舆情严重程度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置措施:
(一)加强舆情事前监测。实时监测与公司相关的各类信息,若舆情被主要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必要时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舆情事中处置。积极做好舆情的调查处置以及对外沟通工作,除公司公告外,充分发挥互动易平台、公司自有媒体平台等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及时畅通,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散;
(三)加强舆情后续管理。对舆情处置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和后续管理,汲取经验,总结成果及不足,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外部机构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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