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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6 18:25:11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4-035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十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1 第一条为维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为维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
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3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人。 责人。

4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司与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
董 事 出 席 的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 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一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经董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事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
得转让。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6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应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7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三条股东应书面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请求,说明目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的,同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的要求予以提供。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8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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