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8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4-08-26 17:28:05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提升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理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健全舆情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应对媒体、网络、社会公众对公司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实体。
第三条 舆情定义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评论;
(二) 社会上存在的可能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司舆情管理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 快速响应原则:第一时间掌握舆情信息,迅速启动应对机制。
(二) 准确披露原则:确保对外发布的舆情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 透明沟通原则:与投资者、媒体、监管机构保持开放、透明的沟通。
(四) 法律合规原则:所有舆情处理活动均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第五条 舆情领导小组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
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下属企业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并落实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有效沟通;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与监测
舆情领导小组下设舆情信息办公室,由专人负责舆情搜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舆情动态;
(二)分析研判舆情,提出舆情和建议;
(三)协调相关人员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四)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舆情工作情况。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流程与措施
第八条 舆情信息分类
根据舆情的性质、范围、影响程度,将舆情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舆情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舆情上报流程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需第一时间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所报告的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一般舆情由舆情信息办公室制定应对方案并处理,同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汇报进展;重大舆情则需立即上报舆情领导小组,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舆情处理措施
(一)坚决落实即时响应的要求,严禁出现任何拖延处理的现象。与此同时,舆情领导小组要迅速且全面地对舆情信息展开深入核实以及精确分析,对舆情信息的真实性、确切来源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等重要方面进行细致探究,以此为后续的决策制定提供坚实且准确的基础依据;
(二)加强沟通,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媒体、投资者、监管机构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三)重视信息发布工作,准确且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 法律应对
对于恶意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内部责任追究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员工手册》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外部责任追究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制度修订与解释
本制度的修订、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制度适用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生效实施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