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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22 18:32:35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或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
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不得向无法律法
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十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依照本制度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
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三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分
管副总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
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首先进行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格式见附件一),并通过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二)或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三)等必要方式,将有关保密要求告知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外部信息使用人备
案登记表》《保密承诺函》等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
第十六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
料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信息被
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知悉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 致 使 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制度
的规定执行;如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制定的其他制度、公司董事会日后制定的其他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制定的其他制度、公司董事会日后制定的其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
附件一: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材料清单
报送依据
接受单位
接受方信息 接受时间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部门
报送信息方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是否提供保密提示函
是否收到提示函回执
登记日期
附件二: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提示函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您的(文件名称)及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此向贵单位/您重点提示保密义务如下:
请贵单位/您尽力保密,尽量限制知情人范围,并进行登记,本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相关信息之前,贵单位/您不得对外泄露本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证券简称:华宇软件,证券代码:300271)。
贵单位/您及知悉本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的人员,如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贵单位/您及知悉本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除非本公司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贵单位/您及知悉本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贵单位/您及知悉本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 议他 人买卖 公司证 券的, 公 司 将 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向司法机关举报。
特此函告。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回 函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兹收悉贵公司相关信息及保密提示函。本接收人承诺仅将该信息用于法定用途,不在你公司公告前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单位名称:
接收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保密承诺函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1、 ;
2、 ;
3、 ;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与本单位或本人关系 任职单位或部门 现任职务或工作岗位
证券账户
联系电话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承诺人(签字、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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