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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2 18:24:38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参、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证券部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下的相关各项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公司参
股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 内部信息报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收集、整理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未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
司、参股子公司里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经证券事务部认可),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事务部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变更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一)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三)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五)重大交易;
(六)关联交易;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董监事、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九)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一)出现致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十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发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和财务部门报证券事务部: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
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在事项发生前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述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相关
部门和财务部门在事项发生前报证券事务部: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由相关部门和财务部
门报公司证券事务部: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其他重大情形之一,应由相关部门和财务部门及时报告
证券事务部。
(一)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盈利预测及相关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事项:
(9)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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