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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盛能源: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8-19 18:38:59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经营、规
范管理,确保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内部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
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第三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第六条 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公司的经
营业务,具有与担任监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及职权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依照章程所规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一般监事的职责外,还应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安排会议议程;
(二)列席董事会;
(三)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四)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协调监事会内部工作;
(六)检查监事会决议;
(七)收集各方面意见,改进监事会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监事的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监事会及监事不干涉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等日常工作。
监事对外不代表公司。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和有
关商务资料。
第十五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员工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时,股东大会或派出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并视其过失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但在表决时持有异议,并有会议记录可证实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因违反本规则第二、三、四章条款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
者,股东大会有权撤换,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滥用或超越监事权限的;
(三)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
(四)长期不参加监事会活动的。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在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 10 天、临时会议召开前
3 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表决事项等书面通知各监事,因故不能到会的监事,可提出书面的意见书和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发表意见和表决,但应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理由和权限。无故缺席,而不提书面意见和书面表决的,视其弃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须以决议的方式进行。监事会的决议应由半数
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
上的意见、决议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字。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推诿、阻挠和变相阻挠。
第六章 监事的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因下列原因之一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
(一)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股东大会决议解任;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
(二)本人受刑事处分者;
(三)本人受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宜继续担监事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五条 监事因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因解任时,缺额由按第三章第八条
规定重新产生的监事补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
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经监事会提议
予以修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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