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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峰科技: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19 18:28:21

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科技 编号:2024-093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董事长黄蕾女士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
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查,黄蕾女士自 2024 年 5 月 6 日至今担任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吉峰科技或公司)的董事。你的父亲黄某于 2024 年 5 月 7 日—2024
年 6 月 3 日通过集中竞价陆续买入吉峰科技股票合计 158,500 股,买入金额合计
648,841 元;于 2024 年 5 月 9 日—2024 年 6 月 12 日通过集中竞价陆续卖出,合
计 158,500 股,卖出金额合计 651,230 元。黄某买入、卖出吉峰科技股票的间隔不足六个月。
上述期间内买卖吉峰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司上缴收益,本人及亲属应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董事长黄蕾女士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根据规定,黄蕾女士父亲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黄蕾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盈利共计 2,389 元上缴公司,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2 号)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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