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安科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7-30 18:32:33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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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上,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3 日刊登了《北京辰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1 号楼公司一层会
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公司股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30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家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没有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关于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辰安科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没有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参与现场会议记名投票。上述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应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 李 杨
张继平 安旭东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