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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7-16 16:48:04

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公告编号:2024-023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95 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4,235,863 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上市流通
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合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青岛啤酒”)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股东年会及类别股东会”)授权,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本次解除限售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股东年会及类别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
2、根据股东年会及类别股东会的授权,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结果的公告》,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627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1,320 万股。
4、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
监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于同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相关公告已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对外披露。
5、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
票授予结果的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34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29.4万股。
6、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根据股东年会及类别股东会的授权,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计划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事项的议案》,由于公司 12 名激励对象因达到法定年龄正常退休或因个人原因辞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 12 名人员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部分或全部回购注销处理,合计约 12.2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根据股东年会及类别股东会的授权,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公告已于 2022年 7 月 9 日对外披露。
8、2022 年 12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根据股东年会及类别股东会的授权,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
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计划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事项的议案》,由于公司 14 名激励对象因达到法定年龄正常退休、公司与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因病去世导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 14 名人员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部分或全部回购注销处理,合计约 12.2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根据股东年会及类别股东会的授权,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公告已于 2023年 5 月 6 日对外披露。
10、根据股东年会及类别股东会的授权,2023 年 7 月 1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公告已于 2023年 7 月 11 日对外披露。
11、202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
告》,根据股东年会及类别股东会的授权,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计划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事项的议案》,由于公司 7 名激励对象因公司与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因个人原因辞职、因病去世或因业绩考核不合格导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 7 名人员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部分或全部回购注销处理,合计约 36,002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根据股东年会及类别股东会的授权,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对外披露。
13、根据股东年会及类别股东会的授权,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同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时间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权益数量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1/3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1/3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 1/3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股票登记日
为 2020 年 7 月 24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
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1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2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限售条件。
定为不适当人选;

序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满足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的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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