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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弘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弘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7-08 18:23:4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录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8-
三、结论意见...... -10-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 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光弘科技
《激励计划(草 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案)》 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
解除限售流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自律监管指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南》 ——业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编: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P.R. China
电话/Tel : +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 : +86 755 3320 6888/6889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弘科技”)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就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光弘科技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取得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
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审议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名单予以初步审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 2021 年 4 月 23 日至 2021 年 5 月 3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惠州光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 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9.2022 年 7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 2022 年 7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1.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
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 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 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6.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17.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光弘科技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1.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解除限售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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