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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升:关于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19 21:34:14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 高升 公告编号:2024-66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传票》
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财产保全,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为被告之一,公司控股股东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岱为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约 71,019,253.91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暂无法确定。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昌区法院”)出具的(2024)鄂 0106 民初 8684 号《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武汉分行”)
被告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六: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七:张岱
被告八:张红艳
被告九:张岭
被告十:张闻统
被告十一: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收到的武昌区法院《传票》及原告方《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相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武昌区法院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3 年 8 月,公司与申请人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合同
GSKG-RZ20230824-JK02-XYWHFH7DB,对方合同编号:兴银鄂流贷字 2308 第WH4415 号】,公司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公司控股股东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岱先生无偿为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现存及本次全部债务提供无偿担保,最高担保额度壹亿元整。同时公司子公司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为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现存及本次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额度壹亿元整。
上述借款实际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发放,借款本金为 7,000 万元,期限 6 个
月,借款利率为 5.0%/年,已于 2024 年 02 月 27 日到期,到期日之前的利息公
司已支付完毕。新的借款申请,公司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期间因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情形,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未能及时落实新的借款前置条件,未能配合完成新的借款发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6 日、2023 年 9 月 16 日、2024 年 2 月
27 日、2024 年 3 月 2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42 号、2023-51 号、2024-10 号、2024-23 号)。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高升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兴业武汉分行欠款本金 70,000,000 元
以及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4 年 5 月 7 日为
1019253.91 元,本息共计 71019253.91 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2、判令原告对被告六百若克公司质押的高升公司 1,700 万股股票享有质押权,对出质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诉讼请求 1 项确定的债权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原告就被告三华麒公司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西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有权在诉讼请求 1 项确定的债权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4、判令原告就被告十一邮电规划设计公司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联通大数据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有权在诉讼请求 1 项确定的债权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上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次收到的(2024)鄂 0106 民初 8684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武昌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武昌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张岱、张红艳、张岭、张闻统、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价值 71,019,253.91 元的财产。查封、扣
押、冻结的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
2、上述财产保全可能会涉及公司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营性资产,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的日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
3、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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