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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6-19 20:41:43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成员共同行使董事会职权。董事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独立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竞争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高效,股东大会在闭会期间授予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单项发生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资金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值的 15%以下的资产处置事宜(包括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承包、租赁、资产出售、报废等);
(二)批准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5%以下的对外投资及资产收购;
(三)批准年度借贷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30%以下的借贷额;授权借贷额可循环使用,即贷款归还后额度自行恢复;
(四)批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或抵押。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出现本条所述情形的,视同公司的行为。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在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对属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
事会分别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在董事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其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公司现任监事;
5.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建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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