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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6-19 20:41:43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及管理,有效防范大宗原材料及产品大幅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与公司及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及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品种。未经批准,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商品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控股子公司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经营及日常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产品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
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公司进行期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进行场内市场交易。
第七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经纪公司等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交易对手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交易。
公司应该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期货、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期货、衍生品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期货、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提交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期货、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负责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合同及交易确认文件;
(二)负责拟定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三)审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四)拟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并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重大突发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决定必要时聘请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顾问及专业机构;
(五)向董事会汇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
(六)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小组,交易小组设交易岗、风险控制岗(兼)、会计核算岗(兼)、资金调拨岗(兼)、中标信息岗、采购信息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职责,确保相互监督制约。交易小组负责进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资金管理和账户管理,确保资金运作符合董事会授权、符合公司资金有关的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负责根据经核准的套期保值方案执行交易及汇总交易数据;负责关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变化;负责拟定和监督执行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风险管理工作程序;负责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各类风险。
第十五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期货、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监督,充分关注交易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交易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交易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配合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实施及处置。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任何公司未公开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流程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当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止损机制。当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亏损额达到预先设定的亏损底线时,启动止损机制,原则上应按制定的止损方案
执行,若需继续持仓,应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及人才培养,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好合规性监管,严防违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充分重视保证金风险管理,综合考量操作计划与匹配资金额度承受能力。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相关信息,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商品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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