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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6-03 19:24:42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股票或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有关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25%的交易作出决议;

(十二)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
审批的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授予员工的
与股份相关的报酬(如配股或股票选择权等)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董事会办理有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的任何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下列担保事项经董事
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
批的担保事项。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中关于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的行为,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
策权。在合法、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
法在股东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条 非经股东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
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
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含 10%)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公司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为主,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召集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
收到前述书面要求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原提议人的同意。
(三)董事会不同意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的,应说明理由
并公告。
(四)董事会不同意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的,或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尽
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程序相同。
(五)董事会不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的 10 日内无故未作出反馈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人
的同意。
(七)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决议公
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的程序应尽
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前款规定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并按适用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对会议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会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如有)。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应能够保证
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将有关通知和资料发送或
提供给股东;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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