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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丰股份:迎丰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5-28 17:33:02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二零二四年四月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五章 董事会......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2
第七章 监事会......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4
第十二章 附则......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绍兴迎丰纺织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6784286764。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于 2021 年 1月 29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Yingfeng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兴滨路 4888 号,邮政编码:
31205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法律、法规,自主开展业务经营,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通过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 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纺织面料研发、印染助剂的研发;纺织
品染整加工、印花;计算机软件开发、广告设计制作;货物进出口(纺织品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
所设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滨海工业区平海路999号)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是由绍兴迎丰纺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均以绍兴迎丰纺织有限公司净资产出资,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
1 浙江浙宇控股有限公司 69,120,000 69.12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12 月 18 日
2 绍兴迎丰领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000,000 12.00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12 月 18 日
3 马颖波 6,528,000 6.53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12 月 18 日
4 傅双利 4,852,000 4.85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12 月 18 日
5 浙江绍兴迎丰世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4,500,000 4.50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12 月 18 日
6 浙江绍兴互赢双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3,000,000 3.00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12 月 18 日
合计 100,000,000 100% -- --
各发起人认购上述股份的出资在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前已经足额认缴到位,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4,0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无其他类型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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