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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川物联: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5-07 19:55:4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秦川物联”)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负责秦川物联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1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与秦川物联签订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承销及保荐协议,该协议明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2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2023年度,未
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
终止协议的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3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等方式,了解秦川物联业务
情况,对秦川物联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2023 年 度,公司未发生需公
4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项。
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2023 年 度,公司及相关当事
5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

在本持续督导间,保荐机构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督导秦川物联及其董事、监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发布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6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
出的各项承诺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保荐机构督促秦川物联依照
7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
范等 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保荐机构对秦川物联的内控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进行了核查,秦川物联的内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
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保荐机构督促秦川物联严格
9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保荐机构对秦川物联的信息
10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
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 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报告的问题事项。
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秦川物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联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1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 人员不存在上述事项的情
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秦川物
12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联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报告 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
13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机构核查,不存在应及时向
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况。
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14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秦川物
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 联未发生前述情况。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上市公
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专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
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具
15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 体的检查工作要求。本持续
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督导期间,秦川物联不存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 需要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华安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公司2023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秦川物联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对外公开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四、重大风险事项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有所下滑,主要原因是:(1)2023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1.11%,主要系公司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产品所处行业,一是受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二是公司在城市老旧改造市场参与度较低,公司2023年燃气表业务的销售单价、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下滑。其次公司布局的智能传感器及相关元器件等新业务板块的拓展不及预期,尚处
于小批量试产及市场拓展初期并不断在研发新产品的阶段,该业务板块主要于2023年四季度开始逐渐实现收入。(2)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923.75万元,同比减少4,420.22%,本期公司业绩出现亏损除上述收入下滑的影响外,其主要原因系公司期间费用增长较高,智能传感器及相关元器件以及工业物联网等新产品新业务的市场开拓不及预期,加之以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为主的智慧城市物联网终端产品销售下降,产能利用率不足,规模效应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公司固定运营成本较高。
若宏观经济、市场竞争程度、原材料价格、诉讼事项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产品毛利率下降、期间费用或营业外支出持续增长,而公司不能通过新业务的拓展或者技术创新、扩大生产规模等措施降低生产成本、保持公司的竞争优势,公司存在业绩大幅下滑或持续亏损的风险,未来若宏观经济下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运营成本增加、利率及汇率变动、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风险因素个别或共同发生时,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盈利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二)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风险
下游燃气运营商为进一步提高自身运营效率、为燃气用户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对燃气表及综合管理软件的智能化、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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