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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饮食:关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07 19:18:47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SHAANXI FOREVER LAWFIRM
关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陕丰律(见)字第 0116 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TEL:86-29-62625550/51/52/54/55/56/57/58/59 西安市雁翔路 3369 号曲江创意谷 F 座 5-6 层
FAX:86-29-62625555 转 8010 5th&6th floors, Building F,Qujiang Creative Circle,
URL:http://www.lawforever.com No.3369 Yan Xiang Road,Xi’an.
关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陕丰律(见)字第 0116 号
致: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西安饮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安饮食”)委托,指派【杨
芃】、【王文山】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
定,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完整、有效,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无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2.本所仅就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与会计审计等有关的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引用审计报告、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单位提供或公告的报告或相关文件引述,本所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3.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律师依法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和行为的陈述和说明,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的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在此基础上,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2024 年 4 月 8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4号),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24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30,在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西影路 508 号西影大厦
七层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靳文平】先生主持。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及出席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41,028,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973】%,其中:
1.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39,571,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434】%(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26 日)《前 N 名
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签到表,对出席会议的股东(法人或自然人)及其他组织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进行了查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56,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048,6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
(1)截止 2024 年 4 月 2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或 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以及《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即: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

100 总议案 √
非累积投票提

1.00 提案 1:《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00 提案 2:《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00 提案 3:《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00 提案 4:《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5.00 提案 5:《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6.00 提案 6:《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7.00 提案 7:《关于向银行申请 2024 年度授信贷 √
款额度的议案》
8.00 提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
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9.00 提案 9:《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
酬方案》
10.00 提案 10:《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
11.00 提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2.00 提案 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
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见证,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并在发布《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将拟审议的议案具体内容予以公布;本次会议不存在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方式和计票规则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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