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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04-30 02:19:05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2024 年 4 月)
《公司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就 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票制。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 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
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
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 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意见。
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人; 例在 30%以上或者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及其更换,由公司 的,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意见。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
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
者当选,但每位当选独立董事的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但每位
当选非独立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
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
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
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
有效。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期限尚未届满;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证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
清偿;
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
处罚,期限未满的;
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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