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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22:42:3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23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历史沿革: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业务资质:证券期货、H股
2.人员信息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3.业务信息
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
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
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
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
5.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6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 次;9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8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高世茂,2001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家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田磊斌,2018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5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 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1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1999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
在本所执业,2013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12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90万元,内控审计费30万元。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5.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及2024年1月17日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经审计,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审计委员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资质与执业质量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综合资质要求。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经审计的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阅,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稿进行了审阅,听取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的汇报与总结,对公司的审计事项进行充分沟通。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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