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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民生证券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29 20:21:05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鼎股份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1、2015 年非公开发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19 号)核准,中鼎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9,202,025 股,募集资金总额 1,959,239,993.75 元,扣除发行费用42,464,799.8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16,775,193.87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
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全部到账,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出具了会验字[2016]2806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03 号)核准,中鼎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2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2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2,865,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7,135,000.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3月 14日全部到账,
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会验字[2019]2280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1、2015 年非公开发行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非公开募集资金 201,260.57 万元,
其中:以前年度使用 201,260.57 万元,2023 年度使用 0.00 万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存放于专户的
募集资金余额为 0.00 元。
2、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 95,285.79 万元,其
中,以前年度使用 75,674.61 万元,2023 年度使用 19,611.18 万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余额为 34,669.95 万元,其中
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5,669.95 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共计 29,000.00 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一)2015 年非公开发行
2016 年 4 月,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
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2017 年8 月,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8 年公司聘请民生证券担任中鼎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2018 年 10月,公司与民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余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1317090019200484637 -
合计 - -
(二)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2019 年 3 月,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0 年 1 月,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在上述银行进行了专户存储。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余额(元) 备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2176001040030385 26,074,582.99 -
司宁国市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317090019200500345 296,923.47 -
司宁国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 178254965971 138,878.53 -
城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2-751001040035932 5,258.44 -
司桐城市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317090019200569921 - -
司宁国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2-176001040038040 30,183,860.35 -
司宁国市支行
合计 - 56,699,503.78 -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
财产品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余额(元) 备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 175273291490 50,000,000.00 -
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176001040037331 100,000,000.00 -
宁国市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 175274093430 100,000,000.00 -
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 188703420468 20,000,000.00 -
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 184274927845 20,000,000.00
支行
合计 - 290,000,000.00 -
三、2023 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 19,611.18 万
元,各项目的投入情况及效益情况详见附表 1。
(二)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和不超过 25 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进行委托贷款业务,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2023 年度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3。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
附表 2。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六、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鼎股份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230Z0824 号),认为:中鼎股份 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鼎股份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民生证券认为,中鼎股份 2023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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