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明阳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8 17:22:07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
及因职务涉及的内部信息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
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有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公
司信息保密制度,在信息尚未披露时,尽量将知情人的范围缩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
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见附件一)、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二),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二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行政管理部门
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二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二级市场核查,或者上市公司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三)报送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且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
职、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
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中介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责任人的处分不影响公司采取上述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
订和解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本公司保证,关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名称: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所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承诺人(董事长):
承诺人(董事会秘书):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
名称 职务/岗位 证件号码 知情人联系电话 知情日期 亲属关系名称 登记人
信息地点 息方式 阶段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三: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明阳智能 公司代码:601615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明阳智能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