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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智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8 17:22:07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2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满足《股票上市规则》《2 号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条件和审批要求的情况下,相关信息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三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对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
第四条 公司应当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
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2 号指引》,如下信息可暂缓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2 号指引》,如下信息可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详见附件 2)以及《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 3)
提出申请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申请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如申请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提交
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登记归档内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登记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信息
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披露相关信息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部门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的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可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合并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制度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和解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
附件 1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登记部门
事项披露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主
要内容描述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
暂缓披露期限
(如适用)
是否填报暂缓/豁免 □ 是 □否 内幕知情人是否 □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 2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档案登记表[1]
序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3] 登记时间 登记人[5]
号 知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2] 所处阶段[4]
公司简称:明阳智能 股票代码:601615
法定代表人签名: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盖章)
[1]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3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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