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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腾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6 23:01:37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零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保证公司业务运行、财务管理和生产流程等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准则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由 3 至 5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续教育时间,通过参加各类培训、业务研讨、内部学习等形式,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
第九条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公司应当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审计监察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监察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4、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公司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跟踪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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