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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鑫科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26 19:13:54

关于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宏鑫科技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2号)批准,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0.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36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648.00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720.00万元。截至2024年4月9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9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后)
年产 100 万件高端锻造
1 汽车铝合金车轮智造工 74,779.85 30,720.00
厂及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合计 74,779.85 30,720.00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投资金额部分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相关情况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基本情况
目前公司需要支付的募投项目在建工程、设备采购款金额较大,若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将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改善公司现金流,以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更好地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投项目,公司拟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财务部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按月编制汇总明细表,并定期抄送保荐机构;
3、对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以募集资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相应款项之后,及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4、合作银行在保证金账户内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用于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
5、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及其利息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兑付完成后,及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6、银行保证金账户注销前,若存在本金及利息结余,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7、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获取交易明细等方式对公司通过开立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与合作专户银行、保证金账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相冲突,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督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将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将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问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银行承兑汇票周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肖文军 成政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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