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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林科技: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樊培银-已离任)

公告时间:2024-04-25 19:51:01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樊培银-已离任)
本人作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3 年度工作中诚信、勤勉、尽责、独立、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在会计专业领域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及经验。本人的工作履历、专业背景等相关情况如下:
樊培银,男,1965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吉林农业大学讲师、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独立董事。截至报告期末,任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青岛市财政局、科技局财务评审专家,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任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立董事亲自出席了任期内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 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 2023 年度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实际出席董 是否连续
委托出席
独立董事 应出席董 事会次数 缺席董事 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董事会次
姓名 事会次数 (现场/通 会次数 自参加董 大会次数

讯方式) 事会会议
樊培银 9 9 0 0 否 6
本人认为,2023 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认真审阅会议 相关资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进行议案审议,审慎 行使表决权,对任职期间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进行了投票。
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投赞成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 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3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提名委员会 的交流、沟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3 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作为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 规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针对薪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 更加健全、完善。
2023 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 会议及相关工作,对定期报告、内部审计等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建议,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各项职责,运作规范。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 年度,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以下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和事前审核意见:
1、2023 年 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人对公司《关
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人对公司《关
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事前审核意见,对《关于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本人对公司
《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人对《关
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3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本人对公司《关
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前审核意见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本人对公司
《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本人对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的情况
2023 年度任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日常沟通,就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关注的事项等进行了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现场检查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 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联系,关注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化运作提供建议性的意见;对需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均事先对资料进行审核、对重大事项进行了解,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

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培训和学习情况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提高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 年 8 月 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
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前述事项发表了事前审核意见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除上述事项外,在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2023 年度任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3 年度任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023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023 年 7 月 1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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