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华医药: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19 20:31:30
证券代码:002107 证券简称:沃华医药 公告编号:2024-016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医药”或“公
司”)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4202301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
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彩霞女士: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医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沃华医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沃华医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丙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1 日被阳新县监察委员会实施留
置,该留置措施对其履行职责有影响。阳新县监察委员会于 2023 年7 月 13 日向沃华医药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赵彩霞送达《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赵彩霞决定沃华医药不披露赵丙贤被采取留
置措施,直至 2023 年 11 月 7 日沃华医药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留
置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沃华医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赵丙贤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赵彩霞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赵彩霞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
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