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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股份:独立董事2023年年度述职报告(杨洁)

公告时间:2024-04-15 20:14:55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在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杨洁,1977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博士,教授。2002年7月至2003年任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信贷评估部职员,2008年7月至2011年9月任武汉纺织大学会计学院讲师,2011年10月至2014年6月任武汉纺织大学财务管理系主任,2011年10月至2017年9月任武汉纺织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任武汉纺织大学会计学院教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任武汉纺织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2018年11月至今任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2019年7月至今任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系主任,2020年12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武汉市高级会计人才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科研项目3项,出版著作2部(独撰1部),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多篇。本人最近五年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情况:2020年12月起任武汉合建卡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在报告期内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以下是本人2023出席相关会议情况: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报告期 现场出 以通讯方式 是否连续两
应参加董 席董事 参加董事会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会 次未亲自参 出席股东大
事会次数 会次数 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加董事会会 会次数

9 9 0 0 0 否 5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
(1)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其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符合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2)《关于终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是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自身发展实际需要和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等内外部各种因素后,做出的审慎决策。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2、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分别对公司各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对公司《2022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晰,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各层面、各环节,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活动的执行提供保证。
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2、对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3、对 2022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 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4、对 202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5、对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认为:2022 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的薪酬根据年度经营情况,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严格执行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和相关绩效考核制度。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及薪酬的决策、发放程序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 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187,982.26 元,2022 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72,359,626.83 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后,按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6,717,164.46 元。截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 60,454,480.11 元,合
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 64,742,894.15 元。
公司本年度权益分配预案: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480,831,53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
我们认为该预案未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计提信用减值、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公司计提信用减值、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2022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项。
10、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核查陈默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对陈默先生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11、对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12、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 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13、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 年半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
14、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 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15、关于终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自身发展实际需要和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等内外部各种因素后,做出的审慎决策。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16、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核查杨德先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对杨德先先生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7、对董事会换届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经广泛征询股东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尹健先生、卢春明先生、邓志刚先生、陈默先生、杨洁女士、杨德先先生、姜东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杨洁女士、杨德先先生、姜东升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核查第六届董事会相关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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