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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上集团: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4-04-15 19:03:20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现金流量状况及融资环境等因素。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积极实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按要求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资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需求,且无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或总资产 10%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条件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制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与实施
1、利润分配方案的提出

(1)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在拟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互动易平台、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2、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利润分配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周期与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订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性和稳定性,如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实施,或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公司应当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生效条件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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