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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朗五金: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公告时间:2024-04-07 15:32:49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考虑因素及制定原则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应重视对投资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符合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前提下,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且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未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规定处理。
4、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预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将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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