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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内部控制制度

公告时间:2024-03-22 20:32:44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2024 年 3 月)
一、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1 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
制度名称 资 金 支 付 授 权 审 批 制 度 颁 发 日 期 2024 年 3 月 21 日
执 行 日 期 2024 年 3 月 21 日
各中心及 呈 送 : 抄送:公司董
执行部门 文件编号 董事会文【2024】01 号
所属部门 公司总裁 事、监事、高管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有效执行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控制资金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公司法》、《会计法》、《公司会计准则》、《现金管理条例》及公司相关制度。
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金是指公司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停留在货币阶段的那一部分资金,是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
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 4 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公司资金支付,所属公司均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执行文件。
第 2 章 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及权限
第 5 条 根据资金支付的性质,包括经营性资金支付和非经营性资金支付,公司禁止对非经营性资金支付。
第 6 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

开始
用款人填写报销单或资金申请单并签名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财务部会计审核
财务经理核准
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出纳付款
会计编制凭证
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图
第 7 条 公司对资金的支付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
第 8 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支付种类 审批额度 审批职责
5 万元以内 财务经理
小额经营性支付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100 万元以内 部门总经理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200 万元以内 财务总监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500 万元 总经理
大额经营性支付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3000 万元 董事长
3000 万元以上 董事会
注:以上为单笔审批额度。当对同一单位每月累计支付超过以上审批额度时,由上一级次审批。
第 3 章 资金支付的程序规定
第 9 条 公司所有的支出依照审批程序核准后支付。
第 10 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各职能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应随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复核。财务部审核人应当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

3.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权限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签字齐全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
第 4 章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授权审批规定
第 11 条 公司资金支出申请的审批权限类别。
1.审核:指有关管理部门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核准:指财务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核准并备案。
3.审批:指有关领导根据审核意见进行批准。
第 12 条 公司货币资金支出必须逐级审批,各级经手人必须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严禁越级审批。
第 13 条 财务经理负责保管财务章,严格按照上述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监督各项资金支出的执行情况,同
时财务经理应定期向财务总监汇报资金收付情况。
第 5 章 资金支付审签人的责任规定
第 14 条 用款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资金申请单、报销单上签字,对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 15 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
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第 16 条 对资金支付负有审核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审核责任;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
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 17 条 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未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个人给予处罚,部门也给予一定处罚;对公司造成
直接损失者,按照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 6 章 附则
第 18 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讨论批准后生效。
编制日期 2010 年 8 月 审核日期 2010 年 8 月 批准日期 2010 年 8 月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2 修改日期 2024 年 3 月
1.2 现金管理控制制度
颁 发 日 期 2010 年 8 月 9 日
制度名称 现 金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日 期 年 月 日
2010 8 9
各中心及 呈 送 : 抄送:公司 各中心及
执行部门 执行部门
所属部门 公司总裁 董事、监 所属部门

事、高管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公司的现金管理,防范在现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公司的现金安全,特制定本
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现金收付业务办理、库存现金管理等。
第 3 条 公司所有经济往来,除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均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 4 条 公司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
纳也不得兼管资金类凭证的填制、会计档案的保管、应收(付)等往来帐务的核对及稽核工作。
第 2 章 现金收取、支付范围规定
第 5 条 现金的收取范围。
1.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3.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5.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 6 条 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
2.支付给公司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业务周转金。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 7 条 除第 6 条第 1 点临工工资部分和第 3 点以外,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
当通过公司开户银行支付或者银行本票支付。
第 3 章 现金限额管理
第 8 条 公司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 9 条 财务部要结合本公司的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第 10 条 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 3~5 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
第 11 条 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标准,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
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 12 条 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应申明理由,必须经财务总监审批同意。
第 13 条 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如有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
必须经财务总监批准,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 4 章 现金收取与支出
第 14 条 现金收支工作总体规定。
1.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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