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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1-31 18:17:17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3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 月 31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 月 31 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24年 1月 31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24 年 1 月 3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才延福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牛国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4 人,代表股份 903,164,9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69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人,
代表股份数量为889,981,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96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 人,代表股份 13,183,3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5%。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会议,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议案的表决结果是现场表决票和网络表决票的合计数字。
(二)本次会议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 关于选举 金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 会独 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889,981,622 0 0 11,658,144 1,468,500 56,700 901,639,766 1,468,500 56,700
比例(%) 100.00 0.00 0.00 88.4309 11.1391 0.4301 99.8311 0.1626 0.0063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 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224,300 0 0 11,658,144 1,468,500 56,700 11,882,444 1,468,500 56,700
比例(%) 100.00 0.00 0.00 88.4309 11.1391 0.4301 88.6244 10.9527 0.4229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选举金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 关于申请 注册发行公 司债券的议 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889,981,622 0 0 11,658,144 1,525,200 0 901,639,766 1,525,200 0
比例(%) 100.00 0.00 0.00 88.4309 11.5691 0.00 99.8311 0.1689 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 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224,300 0 0 11,658,144 1,525,200 0 11,882,444 1,525,200 0

比例(%) 100.00 0.00 0.00 88.4309 11.5691 0.00 88.6244 11.3756 0.00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亚峰、刘晓航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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