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1-12 22:23: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声明事项 ...... 2
释 义 ...... 4
正 文 ...... 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0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0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7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22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7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3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3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43
二十三、结论意见 ...... 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01F20212862
致: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力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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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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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市
中力股份、公司、发行 指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人
中力有限 指 浙江中力机械有限公司,中力股份前身
中力恒之 指 安吉中力恒之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东
安吉中前移 指 安吉中前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
员工持股平台
安吉中搬云 指 安吉中搬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
员工持股平台
湖州中提升 指 湖州中提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
东、员工持股平台
安吉中平衡 指 安吉中平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
的股东、员工持股平台
林德叉车 指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东
宁波欣烨 指 宁波欣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
靖江道久 指 靖江道久搬运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东
宁波顺网强 指 宁波顺网强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东
创新工场 指 创新工场智能(广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的股东
嘉兴鼎韫投资 指 嘉兴鼎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
股东
先进制造产业基金 指 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发行人的
股东
安吉两山投资 指 安吉两山乡村振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的股东
海南澄义咨询 指 海南澄义创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的股东
江苏中力 指 江苏中力叉车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中力航空 指 中力航空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江苏中力的全资子公司
中力租赁 指 中力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中力进出口 指 浙江中力进出口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中力数智 指 安吉中力数智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湖北中力 指 湖北中力机械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中力铸造 指 湖北中力铸造有限公司,湖北中力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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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力再生资源 指 湖北中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湖北中力的全资子公司
杭叉仓储 指 浙江杭叉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中力联众 指 浙江中力联众进出口有限公司,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全资子
公司
中力搬运 指 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摩弗研究院 指 摩弗智能科技研究院(安吉)有限公司,中力搬运的全资
子公司
杭州阿母 指 杭州阿母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富阳中力 指 杭州富阳中力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香港 EPK 指 EPK Equipment Limited(香港中力机械有限公司),发行人
的全资子公司
BIG LIFT 指 BIG LIFT, LLC,香港 EPK 的全资子公司
EPICKER 指 ePicker, LLC,BIG LIFT 持股 40%的公司
EP-Europe 指 E-P Equipment Europe BV,香港 EPK 的全资子公司
EP UK 指 EP Equipment UK Ltd,EP-Europe 的全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