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环保: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二)
公告时间:2013-03-14 15:17:48
证券代码:000730 证券简称:*ST环保 公告编号:2003-66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环
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美")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2003]沈中民(3)合初字530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法》
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其法定代表人为郭心敏,系该
行行长;
第一被告:环美;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沈阳中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实业");
第三人: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总厂(以下简称"总厂")。
2、纠纷的起因
2002年9月30日,环美与光大银行签订了02-076号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620万,借
款期限为2002年9月30日至2003年9月30日,利率为5.841‰。本公司与中环实业共同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环美未按期偿还借款利息。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利息并提前偿还欠款本金;
(2)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第三人用投入到本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
三、裁决情况
法院下发[2003]沈中民(3)合初字5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环美、本公
司、中环实业、总厂银行帐户存款644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公司于2003年11月18日收到"查封、扣押财产笔录"。查封、扣押依据沈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2003]字第5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情况记载如下:查封本公司位于沈阳市
于洪区杨士乡汪家村的65,81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四、民事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如下:
1、环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光大银行借款本金6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02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逾期给付,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2、本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中环实业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债;
5、驳回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42,121元,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光大银行。
五、其他情况: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期后合并报表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2003]沈中民(3)合初字530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查封、扣押财产笔录》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