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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国纪: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

公告时间:2024-04-28 15:34:54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为完善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公司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发展所处阶段、投资资金需求、现金流状况及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兼顾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中远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做出的制度性安排,旨在实现科学、稳健和持续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分红年度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发展;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的累计现金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2、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及股本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配。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与实施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拟定和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二)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
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董事会就上述事项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周期与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订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现金流量状况,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条 附则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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