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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奇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4-04-19 21:37:54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
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
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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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提名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依照程序采用书面传签、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还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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