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香农芯创: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5 19:46:13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编制定期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指引
第四条 下列机构或者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第六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公司财务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内容;
(三)公司财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初步确定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证券部将财务部初步确定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合同。
第七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可以续聘同一审计机构。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问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指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问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三)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四)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香农芯创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