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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均胜电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5 19:01:50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是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期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权、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采取谨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为对外投资的领导机构,负责对重
大对外投资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建立项目资料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便董事会及时作出投资决策。
第九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和整理、项目调研和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投资意向书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及项目实施后的评价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对外投资。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对外投资须经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有权决定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投资,且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投资,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的对外投资若涉及关联(连)交易的,同时还应遵循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连)交易的规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及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定期编制并提供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市场状况筛选各种短期投资品种,进行详尽研究,分析其投资收益及风险情况,并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财务部按投资计划负责资金筹措;
(五)投资操作人员根据投资计划提出具体投资议案,经公司主管投资的副总裁确认后,方可申购或买入、卖出投资产品;
(六)主管投资的副总裁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值表,报总裁、董事长及董事会审阅。
第十六条 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投资部,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急利息、购进日期等几十等级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涉及有价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有价证券的买入、卖出至少要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同时,必须执行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即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
第十八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计入公司名下。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结存情况,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案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审批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长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以及初步评估,并作出投资项目报告,报公司总裁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投资意向书,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论证;
(三)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根据审批权限规定,由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立项审批。对于需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批前,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应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立项审批通过后,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被授权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面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建议等每季度汇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是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是,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处置。超过该金额标准的对外投资处置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有权决定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投资处置。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损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三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四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拟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财务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
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九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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