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公告时间:2025-11-28 20:45:44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全文中仅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或“监事会”表述、将“监事会”相关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的内容不再特别列示。
原条款内容、序号 现条款内容、序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 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 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 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以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规,以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人。董事会设董
第三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
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不设职工代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表担任的董事。
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司章程》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发行股份、发行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项;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十五)审核公司包括气候变化风险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在内的环境、社会及治理(ESG)事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项,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为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会、提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规则并予以披露。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内部审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会报告工作。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续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提名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在董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内部审计 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或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或咨询意
报告工作。 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会作出说明。 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但达 除外)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并及时披露:
…… ……
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 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需报股东会批准的 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需报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 业人员进行评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应当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决议。
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
第七条 ……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书面方式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包括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 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包括专人等方式。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会议 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并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 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
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
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第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提议时;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
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代为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