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28 19:17:50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能够严格遵循公司上市地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
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
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及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公司证券融资部下设独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
能工作处专门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具体落实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公司作为在上海、香港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面必须同时遵循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涉及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和相关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工作应同时遵
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内容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通过公司官网、电话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参加投资论坛、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视需要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见面会、投资者推介会、电话会议等活动,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
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监管要求出席业绩说明会。
(四)汇总编制公司对外回答问题预案,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随时更新。
(五)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
第十二条 证券融资部在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室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权要求公司有关部室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公司内部运营的相关资料;
(二)有权申请参加公司内部运营的分析会以及行业有关的研讨会等活动。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诚实守信,热情耐心;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平等对待投资者,不作选择性信息披露,尊重投资者,礼貌待人;
(三)掌握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
(四)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业务,熟悉电力行业最新发展动态和行业政策、法规;
(六)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扎实的语言和文字基础,能用中文和英文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由公司负
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适用法律、公司上市地
监管规则不一致的,按照适用法律和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5 年 11 月最后
一次修订,此前发布的有关本规定的历次版本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