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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28 19:17:50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适用法律、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规则(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信息披露委员会、信息披露工作小组、公司各部室及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室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公司偿债能力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适用法律、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相关信息在适用法律、公司
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时限内,通过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下同)备案,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专门负责机构,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是信息披露委员会的直属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专门负责机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在董事长的指导和监督下定期评估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协助进行评估),对其作出修订并要求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成员及公司内所有信息提供员予以执行;
(二)向董事长报告公司各相关职能部室的负责人及公司所属单位总经理(厂长)签署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保证函/支持声明的情况;
(三)审阅或授权代表审阅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提交的公司上市地信息披露要求汇总表以及该汇总表的任何更新内容;
(四)根据信息披露工作小组的建议或者根据情况的变化决定聘用法律或其他独立咨询机构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相关咨询服务;
(五)审核或授权代表审核并确定所有拟对外披露的信息(审核时须充分考虑拟披露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应符合适用法律、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记载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适用法律和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记载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适用法律和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小组将依据适用法律、公司上市地监
参照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制定并更新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汇总表(以下简称“信息汇总表”),列明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的信息标准,供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参照执行。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八条 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适用法律、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该等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因赔偿责任影响正
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或进行债务重组;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影响公司法人的
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盈亏的架构重组及分拆;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
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
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
重要变化,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
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公司偿债
能力的;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会计年度结
算日的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
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
响其偿债能力的;
(二十二)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三)与公司、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的
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工具相关的内幕信息;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审计师;
(二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七)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二十九)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公司网址、公司秘书、股份过户登记处、注册地
址、在香港代表接受送达法律文件的代理人、或
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或注册营业地点发生变动;
(三十一)附于任何类别上市证券的权利的更改,以及附
于任何股份(从上市债务证券转换来的股份)
的权利的更改;
(三十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或财务摘要报告的任何实
质性修改;
(三十三)适用法律、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定所述之重大事
件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法律、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和本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

华能国际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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