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崧股份:公司章程(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12 19:43:46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11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6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6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9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0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4
第五节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155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7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00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25
第一节 董事...... 25
第二节 董事会......300
第三节 独立董事......30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422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5
第二节 内部审计......5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10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51
第一节 通知...... 51
第二节 公告......522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及减资......5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4
第十章 修改章程...... 56
第十一章 附则......56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69806671P。
第三条 公司于2014 年1 月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2,335 万股,于2014 年1 月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KENNEDEELECTRONICSMFG.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 号
邮政编码:529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2,349,87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经理(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总经理)、副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创新振兴民族制造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家用电器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灯具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电池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为田畴、蒋光勇和蒋小荣。发起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 元,各发起人股东持股数、出资方式及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田畴 18,520,000 货币、实物 61.73
2 蒋小荣 8,480,000 土地使用权 28.27
3 蒋光勇 3,000,000 货币 10
合计 30,000,000 — 10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332,349,876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其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