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崧股份: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12 19:44:27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 具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取得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1、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2、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3、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上市规则》第 4.4.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监管机构认为不具备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报告,说明原因并及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不限于):
(一) 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二)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 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十三) 亲自行使职责,不得受他人操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董事会秘书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