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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易购: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公告时间:2025-11-10 18:53:43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药易购
股票代码:300937
信息披露义务人:甘孟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0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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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药易购、上市公司、公司 指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指 甘孟先生
转让方 指 李燕飞女士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李燕飞女士与甘孟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定李燕飞女士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5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甘孟先生受让该部分股
份。
万元 指 人民币万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甘孟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住所及通信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度认可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与投资价值,拟在产业链协同、新业务培育、资本运作等领域,积极围绕公司战略布局开展各项合作,协助公司提升产业竞争力,助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权益变动不以谋求公司的控制权为最终目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5年11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境内自然人李燕飞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李燕飞女士持有的公司5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2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甘孟 - - 5,000,000 5.23%
注:本次权益变动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四、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李燕飞
乙方(受让方):甘孟
(二)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 5,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提案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乙方。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毕后,乙方将持有 5,00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3%。

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 24 元,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 120,000,000 元。
(三)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在乙方付款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自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50%,合计为 60,000,000 元(大写:陆仟万元整)。
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在乙方付款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甲方将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50%,合计为 60,000,000 元(大写:陆仟万元整)。
(四)过户时间安排
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乙方支付了第一期转让价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的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双方需配合准备并按照前述时间提交应由其各自负责准备的申请文件。
(五)协议生效、变更
1、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双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六)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自身原因,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申请及过户手续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等同于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按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迟延完成任一手续超过 20 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一次性全额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并要求甲方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20%支付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则对迟延支付的当期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迟延支付超过 20 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20%的违约金,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部分股份转让价款,可在其应承担的违约金总额中予以抵扣。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但不足以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赔偿其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违约影响、继续履行本协议。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赔偿另一方为维权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5、如因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或完成股份登记公司过户登记,使得本次股份转让终止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遵守相关监管部门规定,本次受让标的股份不超越规定范围转让其所受让的标的股份。为了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受让方在受让标的股份18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信息披露义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双方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相关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信息披
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方式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4、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5、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6、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7、公司董事会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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