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股份:《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8 17:32:44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公司财务监督,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明确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公司财务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为根据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以公司战略目标为指引,通过持续助力提升核心业务发展质量,合理运用资本运作等手段,有效配置财务资源,保障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实现企业价值和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审议批准或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系,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由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对公司财务报告等法定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财务负责人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与聘用程序进行聘用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等工作。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实行轮岗制度。
第七条 公司聘任财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出纳等职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公司财务部门任职。
第八条 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根据控股子公司情况予以委派、推荐财务管理人员,并依照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循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培训,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条 会计人员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应当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资料和工作清单。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一)财务人员在财会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三)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宣贯。
(四)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五)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六)财务人员应当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七)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授权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支、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其他需要办理会
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办理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移交公司财务部门。原始凭证是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客观反映,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取得、审核、签署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应当严格审核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企业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企业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企业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在财务信息系统中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单据应齐全,会计凭证的摘要内容应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每月在财务信息系统中及时进行记账、结账,财务活动中的所有会计凭证、账务处理、报表编制,均需经稽核审验。财务人员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企业或个人往来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前期差错更正、坏账核销、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需要财务部门提出申请,财务负责人审核,按照对应审批权限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的资金管理范围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公司设置专职人员进行资金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业务。公司应根据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公司现金收支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现金;不准私自挪用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企业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准将公司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应当履行相关规定后才能开立,并指定专人办理银行结算、取得银行对账单工作。公司严格管理银行账户,严禁出借账户供外部企业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部企业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银行账户的账号需保密。公司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开展一次银行对账工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应设置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对其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及时、正确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保证安全;每月清查核对,防止挪用或侵占其他货币资金,避免损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于财务票据应设置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明确票据管理职责,规范各类票据的接收、使用、保管等事项,确保票据安全。公司的财务印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发票专用章等。其中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为银行预留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发票专用章由税务会计保管,专用于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筹资管理办法,对筹资成本和筹资风险作出充分估计后,根据筹资目标和规划,拟订筹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筹集资金的用途合理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如需变动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应收款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收款项是指公司对外赊销产品等形成的应收账款及各种其他、暂付款项。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由专人负责对应收款项的日常核算,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定期与业务部门和其他有关企业进行对账。业务部门和业务经办人员负有向客户联系催收应收款项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按照制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经过审批的坏账核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已转作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财务部门应做好备查登记,并保留对该债权的追索权,业务部门仍应履行催收职责。
第六章 存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
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管理应保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尽可能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
第三十条 各类存货由公司各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公司需建立明确的计量验收制度,入库、领用、转移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建立存货收发存台账,财务部门对公司存货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采用永续盘存制进行存货盘存,并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盘存制度。财务部门派人监督盘点,形成盘点记录,盘点记录由盘点人、监督人签字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 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存货盘盈、盘亏、报损形成的原因、过程及相关责任的认定,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后进行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公司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超过一定价格的有形资产。公司应根据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采用分级核算、分级归口管理的办法。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由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固定资产的折旧的账务处理,正确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可根据需要进行盘查,年度终了,由财务部门组织全面盘点清查,并进行账实核对。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损形成的原因、过程及相关责任的认定,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建工程在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具备使用和投产条件的,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财务部门同时做好资产入账工作。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项,工程施工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表和工程价款单,经相关权限人批准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决算办理后,项目实施部门将固定资产清册,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价报告、设计图纸、工程预决算及土地使用证、红线图等文件
资料、证件,造具清册一并立卷存档,妥善管理,长期保管。
第八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著作权、软件著作权;
(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
(四)其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确认为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均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无形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