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7 21:00:29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各级子公司,包含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须遵循贯彻以
下原则:
(一)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
(三)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登记
管理工作,并定期对关联方清单进行更新、维护。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
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程序及披露
第十条 总经理、董事会及股东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
限:
(一)总经理批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年度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外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三百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二)年度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年度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
2.董事会决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权限进行信息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以确定须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二)至
第(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按上述权限履行审议程序;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按上述权限履行审议程序。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履行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按上述权限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按上述权限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
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上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
额作为交易金额,按上述权限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
交易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4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及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
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4条的标准,本制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及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
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六条第(二)至第(四)项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3外,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第九条第(二)至第(六)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