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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0-26 15:34:30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一、全文统一修订
1、删除“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相应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担。条款仅删
除“监事会”、“监事”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条款仅做此调整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
情况。
二、主要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合的,以法 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合
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
工业企业法》、《深圳经济特区公司条例(讨论稿)》和 工业企业法》、《深圳经济特区公司条例(讨论稿)》和《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成立的 《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1989)第 570 号文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1989)第 570 号文
批准成立,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批准成立,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301106550162。 440301106550162。公司目前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92184333K。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
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股份
新增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份: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利,承担同种义务。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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