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10-21 20:12:04
证券代码:300766 证券简称:每日互动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相关章节。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概要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请所规定的条件,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份。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 20个交易日 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A 股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公
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将对前述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0%,且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8,067.85 万元。按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股本测算,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78,434,551 股(含本数),具体发行股票数量依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变化的事项,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应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为进一步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在报送发行方案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针对参与竞价的对象限定单一认购对象(包括其关联方)认购股份数量(比例)的上限,并限定单一认购对象(包括其关联方)本次认购股份数量加上其认购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后的股份数量(比例)的上限。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本公司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限售期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8,067.85 万元(含
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1 可控智算能力平台建设与行业垂直模型 53,263.60 53,263.60
产业化项目
2 公共与产业数据价值开发平台(发数站) 14,164.25 14,164.25
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11,100.00 10,640.00
合计 78,527.85 78,067.85
注:上述拟使用募集资金额已扣除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新投入及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460.00 万元。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投资项目的募集资
金拟投入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投入进度和金额等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但是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二、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参与本次认购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392,172,757 股。公司无控股股
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方毅。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方毅直接持有公司 12.40%
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一致行动人我了个推持有公司 4.62%的股份,方毅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7.02%的股份,方毅基于一致行动协议实际控制公司 17.0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78,434,551 股,公司实际控
制人方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参与认购,以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股本总数
392,172,757 股进行测算,则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基于一致行动协议实际控制公司股份的比例将稀释为 14.18%,但方毅仍为控制的股权比例最高的股东,且明显高于第二大股东,不影响其控制地位,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方毅。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
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及相关事项经过公司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尚需履行如下批准程序:
(一)深交所审核通过;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公司将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六、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法律风险
(1)数据安全合规风险
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积累了终端设备的相关数据,覆盖了大量移动终端和活跃用户。如果公司受到互联网上的恶意软件、病毒的影响,或者受到黑客攻击,将会影响公司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导致公司信息数据资源泄露、损失。此外,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和规范。公司所积累的数据资源是在开展正常业务流程中所形成的合法合规的数据沉淀,数据积累经过用户授权,且公司采取严格的数据保护机制,建立了完善的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同时确保数据使用的最小必要原则,但仍存在公司、数据合作方、客户等不当使用用户信息的可能性,从而损害公司的市场声誉,甚至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2)未决诉讼风险
公司因员工通过伪造印章等方式虚增合同金额导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
行政处罚事项,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2021〕1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证券市场虚假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