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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联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8 15:45:39

证券代码:301618 证券简称:长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1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763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11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1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024.32 万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6,303.13 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27,721.1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划至
公司指定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为优化公司产能布局和资源配置,实现整体规划,发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协同效应和规模化效应,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回报,公司对原募投项目“年产 1.5 万吨环保水性印花胶浆建设项目”及“环保型水性印花
胶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进行整合变更为“年产 2.775 万吨环保水性印花胶浆建设项目”,变更后项目沿用原募投项目“年产 1.5 万吨环保水性印花胶浆建设项目”资金专户。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前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情况于近日和专户存储银行以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原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之解除协议和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寮步支行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130010190010070849,截至 2025 年 7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50,057,857.72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2.775 万吨环保水性印花胶浆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2、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
非保本型;(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向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辉、唐少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或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向监管机构报备一份或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母公司)
甲方二:惠州惠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主体)
(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769912634910018,截至 2025 年 7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3,008,943.6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2.775 万吨环保水性印花胶浆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2、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3、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向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辉、唐少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或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壹式陆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壹份,其余向监管机构报备一份或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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