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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微微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1 21:41:08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
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
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
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
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科创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
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
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
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
监管部门备案。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
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
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各
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 公司募集资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员工工资、费用、
设备、原材料采购及其他便于募投项目实施、提高运营管理效率等需
要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的情况,可以使用公司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
金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先行垫付,财务部门每个月统计一次,
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并于次月 10 日前与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资金所制作的说明书承诺的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应
变更或挪作他用。
(四)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托贷款,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
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
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可以对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
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
列信息: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
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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