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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电气: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5 18:28:38

证券代码:301291 证券简称:明阳电气 公告编号:2024-063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户数为 3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46,699,590
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14.96%。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2 日(星期四)。
4、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请勿在解限期间办理转托管、质押式回购等会导致托管单元发生变更的业务,否则可能导致相应股份解除限售失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9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555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8,050,000
股,并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 234,15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312,20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44,314,15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8.26%;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67,885,84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1.74%。
2024 年 1 月 2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 3,869,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24%,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
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
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6,315,8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8.04%,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4年 6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截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总股本为 312,200,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
股份总数为 184,128,3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98%。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3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46,699,590 股,占总股本比例为14.96%。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的
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2 日。
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3 户,具体为:郭献清、中山慧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慧众咨询”)、中山华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慧咨询”)。此外,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孙文艺通过慧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现任高级管理人员胡连红、离任高级管理人员鲁小平通过华慧咨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及股东所作出的承诺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需遵守股份限售的承诺如下:
1、郭献清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2)如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会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如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5)如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违规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8)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9)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10)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1)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慧众咨询、华慧咨询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会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每年减持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如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4)如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如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同意将违规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任何损失,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8)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9)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0)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通过法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文艺、胡连平、鲁小平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会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如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5)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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